鄂水许决〔2019〕9号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露天)技术改造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60Mt/a露天)技术改造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60Mt/a露天)技术改造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露天)技术改造项目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该项目于2010年7月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内蒙古弘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丰煤矿(变更开采方式)技术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0〕250号)予以批复(原“内蒙古弘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丰煤矿”于2012年6月份变更为“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1年建成投产。
二、该项目属补办手续项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相关要求,同意该项目以项目区自备井为生产和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合近年实际用水情况,生产生活考虑5.0%的取水损失,生产按年运行330天、综合生活按365天计算,核定该项目年总取水量6.28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年取水量1.28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相关要求。该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排至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对外不设排污口。
四、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若该项目的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六、你公司应尽快开展水源置换工作,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七、该项目为已建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到本决定书后向我局报送核验材料,申领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中心、鄂托克旗水利局及鄂托克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和文件报送鄂托克旗水利局及鄂托克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备案。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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