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发〔2016〕313
局各科室、所属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水务局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水务局网络安全工作,保证我局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水务局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
第三条 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局网络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督促联网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任何单位(局机关的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局办公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局办公网络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二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全局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对办公网络的网络设备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办公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办公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及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全局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单位如要访问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需经许可后再分别接入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线路,全局统一管理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接入其他运营商互联网线路。
第八条 各单位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局办公室分配,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之间必须实施物理隔离,同一台计算机如要访问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需要安装物理隔离卡,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电脑只能接入一个网络,不允许私自更换内、外网IP地址和网线访问相应网络;不允许安装双网卡或代理软件访问局政务内、外网络;不允许接入家用型宽带路由器或无线宽带路由器自动分配IP地址。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各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接入网络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条 各单位从事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进行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定期对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局办公室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向局办公室汇报网络安全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设备和线路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计算机联网保密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局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联网系统的保密检查,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立即组织查处,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局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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