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发〔2016〕372号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市派驻纪检组对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市水务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切实开展好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派驻纪检组及时掌握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
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涉及特别重大事项和突发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内容
(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责任情况。
(二)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三)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决策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及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等情况。
(四)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等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作风建设情况,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和我市21条具体意见,反对和纠正“四风”等问题。
(六)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住房、办公用房、公车配备、会议开支、因公出国(境)、领导干部兼职、超职数配备干部、吃空饷、楼堂馆所建设等规定执行情况。
(七)第三方评价对市水务局领导班子及其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
(八)纠正本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
(九)应当向派驻纪检组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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