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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2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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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发2016276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局属有关单位、局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并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二、 强制性条文实施

1、市水务局、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并将宣贯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2、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工作,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成果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3、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5、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三、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1、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市水务局水政与安全监督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2、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2)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应邀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6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