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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务局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21:24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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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发2016233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6726

 

附件: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提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治区水利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全面提升我市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质量发展价值导向;坚持安全为先,体现质量发展基本要求;坚持诚信守法,奠定质量发展重要基石;坚持夯实基础,改善质量发展保障条件;坚持创新驱动,增强质量发展强大动力;坚持以质取胜,树立质量发展核心理念。

三、发展目标

2016年,我市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的目标是:水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重点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普遍增强;水利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投诉率显著下降,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重点水利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创建一批高质量的示范性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争创自治区级乃至国家级优质工程。

四、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一是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市、旗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原则上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是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是落实从业人员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立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勘察设计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等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工作成果负责。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四是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管理

一是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遵规组建项目法人,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和考核。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书面明确工程管理现场机构及人员,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加强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职责,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并书面签认设计文件的所有技术指标。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可靠。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现场服务,设立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代表机构或配备设计代表,及时解决设计问题,依法遵规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意见。

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与合同规定,书面明确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并书面签认设计文件的所有技术指标。要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检测;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的专业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是加强工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 书面明确设置现场监理机构,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并书面签认设计文件的所有技术指标,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要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五是加强质量检测。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规范检测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要加大实体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频次,突出对混凝土、干砌石、土方填筑、金属结构等重要部位、隐蔽部位和关键节点的检测,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六是加强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有序开展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制度,强化工程验收质量核定(备)工作,切实加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管理,严格遵守验收程序。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制订验收计划,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七是加强工程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确保工程项目档案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验收标准要求。

八是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强化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防洪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水库蓄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水库、堤防、大型泵站、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运行管理督查,不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三)夯实质量基础

一是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快我市水利工程质量标准体系及配套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质量标准的目的性、实用性和协调性。

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我市水利工程质量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三是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在全市水利系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在全市各水利参建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通过各种措施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和文化传承。

四是鼓励质量技术创新。鼓励和引导水利施工和生产等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质量攻关活动,对工程质量攻关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运用,促进我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的稳步提升,通过科技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

五是建立质量激励机制。积极参与水利工程优质奖和水利建设文明工地评选,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六是加强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能力建设。通过严格水利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师队伍,完善人才技术保障体系。

七是加强一线人员质量教育培训。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项目法人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一线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技能,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四)严格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质量监督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充实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督设备,使监督机构数量、专业、人员规模与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督队伍。

二是加强政府监督。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水利建设质量巡查、抽查,项目稽察,加大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做到应监必监。对发现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要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强化项目法人的管理与考核,依法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责。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努力构建工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市、旗区监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机构要强化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的检查,定期或随机开展持证上岗检查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人员,经检查核实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质量检验、评定、验收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要符合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变更手续。

四是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开展质量隐患排查、汛前质量检查、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督促工程参建各单位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水利工程从业单位要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是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质量信用档案制度、信用公示制度和质量“黑红名单”制度,加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加大建设市场主体失信成本。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完善市场清退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奖惩制度,营造水利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把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市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三)加强组织实施

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始终把质量放在水利工程建设的首位,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投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管理,有效解决事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

(四)狠抓检查考核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水务局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全市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问题的严格行政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