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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1 10:05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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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二级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和“五一”节日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水政〔2016〕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鄂府办明电〔2016〕38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发〔2016〕13号)精神,现将《鄂尔多斯市水务系统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水务系统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鄂尔多斯市水务系统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水利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订水务系统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水利汛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水利企业落实主体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检查重点

    各旗区要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供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防火防爆、水文监测、水库旅游和危险部位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水库工程运行 

     1.工程安全状况。现场查看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各类监测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用;工程总体形象面貌是否完整、完好,水库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2.水库蓄水情况。通过查阅蓄水记录,检查水库蓄水情况,包括是否蓄满,有无超蓄,是否分阶段蓄水,以及水库蓄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蓄水组织实施是否规范等; 

     3.安全责任制及其它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水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水库管理和看护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监测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落实等。 

   (二)水利工程施工 

     1.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情况。水毁灾毁水利工程修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农村水电工程建设等,是否制定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2.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情况。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采取何种手段监督,监督效果如何。 

     3.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落实情况。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等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否得到落实。 

    4.违规违章查处。是否存在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施工区、生活区是否使用非阻燃材料搭建活动板房等。 

    5.安全责任制及其它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三类人员”是否执证上岗,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是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等。 

   (三)农村水电站运行 

     1.标准化建设情况。农村水电站是否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运行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履职情况。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双主体”责任是否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职责。 

      3.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落实;是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安全负责人、安全监察员是否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新员工是否进行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4.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大坝(闸坝、堰坝)、前池、引水渠、压力管道、厂房等水工建筑物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和观测,是否运行正常;闸门、启闭机、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及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定期检修和试验,是否运行正常。    

      5.隐患排查和治理。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是否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是否按“五落实”要求制度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6.应急管理。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是否存在瞒报、迟报和漏报安全事故等情况。 

    (四)河道清障 

    1.检查行洪河道内的在建涉河工程、已做过洪评的防洪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河道内乱采滥挖乱堆现象等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 

    2.检查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无证开采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危及重要水利工程、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的非法行为。 

    (五)勘测设计与水文监测 

      1.勘测设计安全情况。野外作业前是否对勘测作业人员和外聘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是否熟知相应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安全保护规定,是否按作业实际情况配发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生活物资、应急物品及通讯联络工具;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制定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2.水文监测安全情况。水文测验设施如缆道、塔架、绞车等安全情况;配套电力设施和自发电设备的安全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水文测船的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器材的配备;是否按要求配备涉水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巡测车辆是否按规定检查和养护,驾驶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防雷避雷措施;野外作业前是否检查作业环境安全,野外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保护用品,作业时是否遵循作业预案,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制定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水利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日结束。 

  (一)自查阶段(5月10日—8月10日)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内的水管单位要对各自管理的水利工程和河道,特别是黄河险工险段、病险水库、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等进行全面排查。组织专家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施重点排查。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督促本旗区水利企业聘请专家进行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对本系统内的水利企业进行全面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纠正。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按规定及时上报,能整改的立即组织整改。 

  (二)督查阶段(5月20日—8月30日) 

   市局要在各旗区、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过程中,组成专项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进行抽查,重点督查各旗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全面总结阶段(8月1日—9月15日) 

   各旗区要将这次专项行动情况认真总结,于2016年9月底前(附统计表)报市水务局。 

   四、工作要求 

  切实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旗区、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任务的艰巨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做好汛期和节日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克服侥幸和麻痹思想,坚决做好汛期和节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尽可能降低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旗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主要领导要明确工作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确定重点工作环节,亲自检查推动。要坚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相结合。要逐库逐站逐个环节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汛前准备、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岗位,任务分解到现场。要大力开展各类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避险能力。要加大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深入开展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汛期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向项目法人及上级单位上报。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立即组织开展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化隐患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市局将于5月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请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生产经营单位于6月28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上报汛期在建工程、水库工程、农村水电站、勘测设计和水文监测检查表(见附件1)以及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各旗区对本单位本地区数据进行汇总,于630日前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报。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值守制度。要按照水库安全度汛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设备设施,加强水利工程工作情况监测,完善预警通信系统,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做到响应迅速、应对有效。要进一步检查完善自然灾害各项预案和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加大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熟悉应对措施。要结合防汛准备工作,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物资、队伍准备等情况,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措施到位。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联系人:赵春光   8586685(传真) 

  邮  箱:esszaq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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