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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3 09:41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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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深刻吸取天津“8.12”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政〔2016〕28号),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市水务局决定从6月至10月,在全市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水利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并将文件精神传达至乡镇水管单位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绝不允许在水利行业发生此类事故。 

  附件: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6年6月2日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水利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度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彻查我市水利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水利生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建立和安全培训情况; 

  2、全面排查整治水利工程场所雷管炸药和油库等危险品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全面排查水利工程生活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4、全面排查整治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全面排查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三、工作步骤 

  1、全面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整治(6月3日至9月1日前)。各旗区和局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场所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纠正。市局将对各旗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严重违规违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停工整顿,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人。 

  2、全面总结、巩固提升(9月15日前)。各旗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各旗区、各单位要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警戒,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2015年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今年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深入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严防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2、严格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整改。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排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2015年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台账,并及时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预案。各旗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挂牌督办,彻底整治。 

  3、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各旗区要组织抓好排查整治,总结形成一套符合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管理制度。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清单,注明数量、存放位置、明确专管人员和分管领导,要制订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等工作制度。要编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要编制安全风险防控手册,对全员进行培训教育,进行演练,提高管理水平。 

  各旗区、局属相关单位要将发现的隐患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按时上报,并将总结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