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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3 17:45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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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实施:2023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3年10月9日,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27号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新思路,赋予了新时代治水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2019年,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全市黄河干流水指标日趋紧张,部分旗区地下水开采量已经超过或者接近地下水可开发利用上限,出现了地下水超采,违规违法取用水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治水思路和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规范管理和保护,把我市有限的水资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加快制定水资源管理条例,十分必要而紧迫。2022年4月,市委五届26次常委会议定“要尽快启动水资源管理立法工作,出台细致、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共八章,53条,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与配置、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管理、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法律责任、附则。

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延伸水资源管理范围在上位法水资源范围仅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常规水资源的基础上,本《条例》将适用范围延伸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将非常规水统一纳入水资源管理范围,并单设“第五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

原则: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优先利用非常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发地下水。

职责:一是政府职责,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部门职责,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工作。三是取用水户和公众的责任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四水四定:黄河流域工业、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规定提交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未通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刚性约束:《条例》第三条,本市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条例》第九条,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条例》第十三条,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条例》第十六条,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条例》第四十六条,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生态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取用水管理:按照营商环境“放、管、服”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条例》第二十三条,简化部分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明确了闲置水指标处置、费用退还、再配置相关事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农牧业灌溉取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等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

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从非常规水综合利用工程或者污水处理厂等取用非常规水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节约用水:主要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节约用水职责、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同步规划建设节水设施以及农牧业、工业和井工煤矿企业、公共机构节水等内容作了规定。同时,加强供水设施和管网管理、水价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明确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设置了节约用水奖励条款。

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取用水户未按照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