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就《鄂尔多斯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快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各级各类涉水问题整改进度,深入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大政治责任。以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违规取用水整治为重点,通过节约用水、水源置换、强化管理、加大执法等综合措施,有效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加快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妥善处理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真正将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二)保护为主、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三)坚持四水四定、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把河流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整改的重要约束条件。
(四)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整治。依法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从重处罚,做到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坚持分类施策,科学整治。实行分类整治,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要迅速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对能立即整改完成的,要立即整改;对分阶段整改的,要限时整改。要科学稳妥整改,防止“一刀切”。
三、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458家违规取用水问题,新发现的违规取用水行为;8个地下水超采区。
四、整治目标
集中利用1个月时间,开展全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违规取用水方面,存量问题取得阶段性整改成效,本年末全部清仓见底,新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全市取用水秩序明显好转。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面,力争在第二季度全区地下水位变化通报中排名有所提升,在本年末相关旗区解除取水许可限批。实现超采区地下水水位保持相对稳定。
五、整治内容
(一)违规取用水整治问题(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1.未完成整改问题
针对各级各类环保督察反馈未完成整改的20家取用水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1)内蒙古蒙泰集团有限公司满来梁煤矿等18家违规取用水户中,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3家违规取用水户,于3月底前完成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的15家违规取用水户,督促取用水户尽快完善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2)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2×200WM煤矸石发电机组因批建不符导致违规取水问题,由市能源局会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立即依规处置主体工程批建不符问题。
(3)内蒙古利民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利民煤矿因采区与棋盘井水源地保护区重叠,致无法办理取水许可问题,按照《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整煤矿采区范围,避让水源地。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
2.已完成整改问题
针对各级各类环保督察反馈的已完成整改的438家取用水户问题,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回头看”,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核查整改情况,杜绝问题反弹。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二)地下水超采区水位下降问题(2022年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6月底前水位下降趋势得到改善)
1.达拉特旗树林召、白泥井、解放滩超采区整治任务。一是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黄河水生态补水指标,实施白泥井应急生态补水,将黄河水提至白泥井超采区上游侯家营子水库,补充地下水。二是全面推广实施膜下滴管、浅埋式滴管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调整超采区及周边地区种植业结构,大力推广耗水量较小的农作物品种或实施旱作农业,减少地下水灌溉用水量。三是加快转变现有灌溉方式,保持现有灌溉面积,不再扩大灌溉面积,稳步压减不合理用水行为。四是开展“以电折水、以电限水”的灌溉计量方式,将超采区用水严格控制在可开采量范围内。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电力公司)
2.乌审旗查干苏莫超采区整治任务。一是实施水源置换工程,对镇区内绿化用地下水井全部封停,加强供水管网建设,引煤矿疏干水、镇区中水、雨水置换镇区生态用地下水。二是严格管控农业灌溉机电井,实施机电井用电前置审批,在源头上强化取水监管监督,严格管控取用地下水。三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完成超采区及周边地区水浇地节水灌溉改造。四是加强城镇节水,实施城镇居民阶梯水价政策,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镇区绿化减少高耗水植物种植,采用高效节水灌溉,严格控制城镇绿化面积。
(责任单位:乌审旗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电力公司)
3.鄂托克旗棋盘井、赛乌素超采区整治任务。一是压减镇区地下水开采量,开展水源置换工程,置换棋盘井镇城镇地下水生活水源;绿化和基建工程全部停用自来水,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压减商业用水量,关停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自备水源井。二是减少疏干排水量,封堵井工矿奥灰水导水通道,落实保水采煤措施。三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退耕非法耕地,封闭违规灌溉机电井,实施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细化分配农业水权,安装计量设施,精准控水。四是认真开展桌子山南段岩溶地下水系统动态变化分析,从根本上解决超采区地下水水位下降问题。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电力公司)
4.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三段地地下水超采区整治任务。一是严格控制农牧户灌溉井数量,实行“一户一井”政策,分水到户以电限水,通过井电双控系统,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量,超采区内灌溉机电井全部实行以电折水、以电限水。二是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实施休耕制度,每年轮流休耕耕地5000亩;适时逐步退减灌溉面积,落实休耕奖补政策,进一步压减农牧业取水量。三是开展水源置换,新建敖勒召其镇塔班陶勒盖嘎查应急水源工程,替换超采区内原有应急水源井,减少超采区地下水取水量。四是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推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牧业。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电力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加快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各级各类涉水问题整改进度,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具体行动,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各类违规取用水和地下水超采区整治工作。
(三)压实整治责任。各旗区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推动、亲自推进落实。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细化任务分工,完善整治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要督促各取用水户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联动配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问题抓整改抓整治,水利、发改、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建、能源、农牧、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加大联动执法力度,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合力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五)建立通报机制。从2022年3月21日起,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周报告制度,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每周五报送市水利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0日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水利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会同市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六)强化督导问责。市人民政府将派出工作督导组,采取抽查、检查、暗访等方式,跟踪督导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对整治进度慢的旗区,实行约谈;对在整治工作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采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节水、护水的浓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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