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3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水资源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是鄂尔多斯市加快建设“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先行区的具体行动。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认真开展地下水管理、超采区巩固治理和违规取用水整改工作,真正将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负全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监督工作;发改、农牧、林草、住建、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相关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旗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取用水户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并主动做好用水量申报及水资源税缴纳等工作。
三、把握重点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量水而行的发展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与扩灌,切实解决因扩灌造成用水总量持续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
(二)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检查所有取用水户,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三)严格水资源用途管制。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加强非常规水的利用,在有效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同时,减少地下水的开采,不断优化水资源配置。城市园林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
(四)严格取用水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除城乡居民生活或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严格用水计划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加快实施取用水户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市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资源共享。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对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管理取用水。
(五)深度节水控水。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深入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强化农牧业节水,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农业节水品种和节水技术,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扭转农牧业粗放式用水方式,最大程度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扎实推进工业节水增效,鼓励企业提升煤矿疏干水回用率,引导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管理力度,大力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统筹城镇节水,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不断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率。健全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促进用水方式合理转变。
(六)紧盯问题整改落实。各旗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对已制定超采区巩固治理方案的超采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逐项逐条落实;对未制定超采区巩固治理方案的,要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巩固治理方案报市水利局,并同步开展巩固治理相关工作。对正在推进整改的违规取用水项目,要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并销号的问题,要认真开展“回头看”,全面查漏补缺,持续巩固整改成效。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执法。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履职能力,推动地下水保护管理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要强化科技赋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水量、水位、水质等全要素实时在线监测、动态预报预警,不断提高水资源智慧管理水平。要强化执法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各旗区要加强与市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地下水保护管理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结合现场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节水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一步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投入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把节水护水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水资源保护管理作为督查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五位一体”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改推进缓慢的,要通报、约谈。对旗区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负有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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