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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20〕42号)

发布日期:2020-12-02 14: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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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杭锦旗风电场(150MW)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投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1030日受理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国投杭锦旗风电场(150MW)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国投内蒙古新能源202089)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国投杭锦旗风电场(150MW)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境内。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以鄂能局发2019334号文件对该项目予以核准。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220kV升压站、风机及箱变、施工生产生活区、道路和集输电线路。项目区占地总面积42.1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3.3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8.78公顷,占地类型为草地。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35.38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17.69万立方米,填方量17.69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9.64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035亿元。主体工程计划于20213月开工,202112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2.1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1.6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监理、监测、管理等保证措施,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并进行防护,并尽可能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加强施工临建场地遮盖、排水、洒水抑尘等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建设及生产运行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我局和旗(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旗(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定期向旗(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十)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