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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20〕43号)

发布日期:2020-12-02 14:24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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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宏颐达酒厂年产800吨白酒生产线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宏颐达酿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1030日受理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颐达酒厂年产800吨白酒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鄂宏酒发202026)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颐达酒厂年产800吨白酒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境内。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鄂发改工字2005476号文件同意该项目备案。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厂区、进厂道路和厂外扰动区。项目区占地总面积7.0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6.6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37公顷,占地类型为草地。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1.82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5.91万立方米,填方量5.91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50万元。主体工程已于20084月开工,20096月完工。本水土保持方案为补报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0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1.92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后补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