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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9-07-09 10:26 来源:水土保持科 作者:董建芳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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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做好水土保持方案报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