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28个)
1.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4.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5.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6.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7.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8.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9.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10.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1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1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4.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15.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16.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17.鄂尔多斯市商务局(鄂尔多斯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18.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文物局)
19.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蒙中医药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2.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2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
24.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25.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6.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7.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8.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5个)
1.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3.鄂尔多斯市邮政管理局
4.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5.鄂尔多斯海关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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