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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尔多斯市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8日
鄂尔多斯市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副职具体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水利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运行管理监督科承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其它业务科室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旗区水利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七条 水利局局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水利行业的贯彻落实。按规定每年组织召开不低于4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2.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水利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和领导水利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改善其工作条件。
6.水利系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7.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2.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4.督促、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5.水利系统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6.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水利局其他分管副局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其分管的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安排、布置、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及时研究业务管理中影响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业务手段加强安全监管。
4.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运行管理监督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及旗区水利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3.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督促企业对重大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4.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总结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组织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
5.协调成立检查监督组,对行业安全生产开展至少4次常规检查。
6.及时上报水利安全生产系统各类事故和安全报表。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2.指导、督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健全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关各科室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开展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不带故障出车,确保全局公务用车的安全。
3.为局机关科室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协调的后勤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督查督办涉及安全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把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2.对局机关各领导、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行监督。
3.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市纪委监委做好水利系统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应承担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责任的调查。
4.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
5.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监督有关部门积极施救、处理善后和公正认定事故性质。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计财科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审核和划拨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套资金;保证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经费投入,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科室、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旗区水利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督促限期整改。
3.负责组织辖区内水源地、河湖健康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督促限期整改。
4.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隐患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如不上报,即视为无安全生产隐患。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预案,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涉水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1.项目法人应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勘察(测)设计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3.建设监理单位应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等。
4.施工单位应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一是制度方面: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安全生产例会、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培训等制度的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二是施工现场措施落实方面: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的落实;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消防设施等的落实。
5.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应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责任制的建立、组织落实、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及工程现场管理等。
6.按照水利行业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预案,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章 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水利行业的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因工作失误、失查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上级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按规定程序对事故审查结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处分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水利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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