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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尔多斯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方案》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8日
鄂尔多斯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监督责任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合理划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完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全面提升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全市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内水运管〔2023〕88号)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鄂水发〔2022〕33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施主体、工程规模及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明确责任部门或委托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单位实施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明确和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杜绝监管漏洞。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服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委托鄂尔多斯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承担市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
3.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掌握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工作情况。
4.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旗区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履职能力。
5.组织对旗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6.组织实施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市级(含)以上立项的下列水利(资金来源全部由旗区自筹的工程除外)工程,且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水库工程:改扩建、加固的中型水库;新建小(1)型水库工程;改扩建、加固的总库容500万m3(含)以上的小(1)型水库工程。
2)堤防工程:黄河一级支流干流且防洪标准在30年一遇(含)以上的堤防治理工程。
3)水闸工程:新建、改扩建、加固的中型水闸。
4)泵站工程:新建、改扩建单站装机流量10m3/s(含)以上或单站装机功率1MW(含)以上的中型泵站工程。
5)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1500万元的河道治理工程。
6)小水电站工程:小(1)型水电站工程。
7)灌区工程:新建中型、小(1)型灌区工程;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黄河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维修养护工程。
8)供水工程:年供水量1亿m3(含)以上的城镇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在200m3(含)以上的农村牧区集中饮水安全工程。
(3)水土保持工程:除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外的国家和地方投资的淤地坝、拦沙坝和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
(4)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及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旗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帮助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
(二)旗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自治区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负责对本旗区进行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
3.负责本旗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本旗区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履职能力。
4.掌握本旗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动态情况。
5.负责对本旗区内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以外的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提升能力。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责任部门或单位,落实监督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及质量监督检测费用,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既要注重实体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还要注重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的监督;要进一步推进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突出对质量与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与安全信用较差市场主体的监督;突出对工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充分利用信用公示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健全监督检查与市场主体信用关联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我市水利(水保)建设市场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检查,落实整改。监督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建督〔2019〕2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内水运管〔2023〕115号),科学制定监督计划和检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与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质量与安全检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整改落实制度,要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细化落实整改任务,限定整改时限,确保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整改到位,对不及时整改的实行挂牌监督机制。
(四)加强检测,科学评价。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监督中的关键作用,不断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旗区要积极开展质量监督检测,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
(五)落实责任,强化问责。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终身制。要不断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行为的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六)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凡未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允许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工程质量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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