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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尔多斯市水利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8日
鄂尔多斯市水利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行业监督工作,规范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根据《水利监督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监督是指鄂尔多斯市水利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活动的统称,属于水利业务领域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组织的对全市水利行业的监督和水利部、水利厅及其监督机构对我市开展监督工作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事项
第六条 监督范围包括: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资金使用,以及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市委政府关于水利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水利局党组作出的重要决定安排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水利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
(二)区域水利规划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三)重点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水库防洪调度和汛限水位执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管理;
(五)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管理;
(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七)灌区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小水电管理;
(八)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
(九)水资源调度及调水工程调度运行管理;
(十)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
(十一)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评价;
(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
(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四)水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设立市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利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市水利局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运行管理监督科负责。
第九条 建立鄂尔多斯市水利督查领导小组、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对口事业单位全覆盖的市水利监管体系。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审定水利监督规章制度;
(三)审定水利监督计划;
(四)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六)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
(二)组织编制市年度水利监督检查计划;
(三)组织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
(四)统筹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对口事业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五)审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六)总结年度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职责:
(一)负责相应业务领域监督规定、标准、办法的制定;
(二)拟定本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等上级机关及市水利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综合保障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鄂尔多斯市河湖保护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属事业单位,为局机关业务科室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技术和人员保障,具体职责为:
(一)承担监督检查技术和人员保障工作;
(二)受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委托承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汇总分析专项检查成果,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核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专家库的技术专家队伍,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督查办负责组织编制市水利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监督检查建议计划报督查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督查办印发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监督检查,向领导小组组长请示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根据印发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前要将检查工作方案报督查办备案。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情况及责任追究建议报督查办。问题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督查办。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确认问题真实存在;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
(四)涉及责任追究的,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督查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六章 监督形式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
(一)检查。是针对某个单项、某个专题或某项重要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由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组织开展,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需要公开督查检查的事项,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二)质量监督。是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三)质量巡查。是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开展的监督巡查工作。
(四)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考核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
(五)“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对外公开的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依据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利局有关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市水利局或责成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含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旗(区)级人民政府通报)等。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降职等。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利局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市水利局对旗(区)水利工作综合绩效考评,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绩效因素。局机关科室监督检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市水利局系统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合我市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机关业务科室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共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禁止干预被监督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四)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六)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遇以下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
(二)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三)其他应该回避的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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