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2023年7月8日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就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从2004年至2023年6月份期间在鄂尔多斯市境内高速路、国道、省道等加油站分别建设一眼水源井供加油站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共计14眼。依据《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黄河保护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黄政法〖2023〗90号)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动供述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经集体研究和法制审核后决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并责令年底前完成取水许可手续办理。
启示意义:1、《黄河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彰显国家对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对过去在黄河流域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警醒黄河流域开发者要走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之路;2、《黄河保护法》较《水法》对违法主体的处罚额度进行了大幅提升,违法者一经被立案查处,将付出高额代价,所以倒逼抱侥幸心理的违法者有必要走合法合规高质量发展道路。3、本案例企业在《黄河保护法》施行后,对照法律条文主动报告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违法责任,对相关企业起到了示范警示作用,在推动《黄河保护法》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知法学法守法社会氛围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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