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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鄂尔多斯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发布日期:2023-12-20 15:00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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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鄂尔多斯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水泥制品,取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取水地点为厂区东部3公里补卢沟截伏流工程水源,生产、生活用水均为截伏流水。2018630日取得取水许可证批复年取水量为2.25万立方米,取水期限为5年,取水许可证于2023年6月29日届满到期。该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东胜区水利局提出续证申请,区水利局于7月21日正式受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续证申请,从2023年630日至10月10日无证取水946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规定

处理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续期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该公司取水量较小,且积极进行续证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罚款”。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责令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

启示意义:

1.该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对水资源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内部对水资源管理意识淡薄,取用水随意性较大。

2.加大对用水企业监管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形成震摄,让用水企业知道水资源管理的严肃性和法治化,如果不重视水资源管理就会付出代价。

3.旗区水利部门和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大力进行普法宣传,特别是新颁布的涉水法律法规,提醒企业学法、懂法、守法,形成良好水事秩序和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