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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鄂尔多斯市xx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开工建设

发布日期:2023-12-19 14:52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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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2年1月4日水利部河长信息平台下发了内蒙古遥感复核图斑,其中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1号、2号、5号桥没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调查该工程属于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方案审查或同意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处理情况:2023年9月18日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就鄂尔多斯市xx有限公司建设的1号桥、2号桥、5号桥均存在未履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程序立案调查。经调查,按照《鄂尔多斯市2022年河湖有关问题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鄂河长办发[2022]4号)文件,1月24日水利部河长信息平台下发了内蒙古遥感复核图斑。经康巴什农牧和水利局复核并与鄂尔多斯市xx有限公司沟通涉及5处图斑.5处工程均已完工其中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1号、2号、5号桥没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影响行洪但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行: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经集体研究和法制审核后决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并责令年底前完成取水许可手续办理。

启示意义:1、法治宣传意义重大,特别是一部新法的出台要加强宣传,只有宣传才能让人民大众周知并遵守;2、罚款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请各企业业主、负责人要引以为戒,从思想上、行动上对河湖管理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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