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07-23 10:09 来源:水资源科 作者: 【字体: 分享:
打印页面

 

鄂水许决〔201913

 

 

伊金霍洛旗东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整合改造(1.20Mt/a 矿井)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伊金霍洛旗东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关于办理煤矿整合改造(1.20Mt/a 矿井)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伊东博矿字201913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煤矿整合改造(1.20Mt/a 矿井)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以煤矿自身疏干水为生产和综合生活用水水源,生产考虑5%、综合生活及锅炉考虑8%处理损失,核定本项目取水总量为33.57m3/a,其中生产取疏干水28.96m3/a877.39m3/d),生活取疏干水4.61m3/a 126.32m3/d)。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疏干水经处理后满足《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规定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标准及要求。

三、本项目年生产、生活污水共4.41m3,排至工业场地综合污废水处理站,经生化处理后全部作为东博煤矿配套 120 t/年选煤厂的生产补水水源。本项目井下排水量共66.78m3,扣除矿井自身用水量33.57m3,剩余33.21m3疏干水全部作为东博煤矿配套 120 t/年选煤厂(2.56m3)及伊金霍洛旗陆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扩建年产 120 万吨干馏煤及其配套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0.65m3)生产及综合生活用水水源。本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四、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及《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若该项目的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六、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决定书下达30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申领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水利局、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19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