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3-27 15:02 来源:水资源科 作者: 【字体: 分享:
打印页面

 

鄂水许决〔20196

 

 

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苏家沟股份制井水平接续项目(1.50Mt/a矿井)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关于办理苏家沟股份制井水平接续项目(1.50Mt/a矿井)取水许可的请示》(达苏煤办[2019]18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苏家沟股份制井水平接续项目(1.50Mt/a矿井)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以煤矿自身疏干水为生产用水水源,以矿区现有自备水源井地下水为综合生活用水水源,生产考虑10%处理损失、综合生活不考虑损失,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16.93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12.92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4.01万立方米。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的水质要求。

三、本项目生产、生活污水排至工业场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地面绿化洒水、道路洒水等生产用水环节。疏干水排至工业场地矿井排水处理车间处理后用于生产用水。剩余疏干水1.1万立方米储存于采空区和井下水仓调节使用。本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四、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及《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若该项目的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六、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决定书下达30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申领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达拉特旗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9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