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损毁、占用、改变功能淤地坝销号工作的通知
印发背景:为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此通知。
依据法律法规及文件:根据《水利部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3〕444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19〕109号)等文件精神。
工作要求:1.对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造成水毁后难以恢复的淤地坝,要求各旗区提供淤地坝基本情况、水毁原因、水毁时水文或气象资料、上级调查报告或鉴定结果、资产处置等佐证资料;2.对开发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或企事业单位合法占用的淤地坝,要求各旗区提供淤地坝基本情况、占用原因、合法批复文件、补偿协议、资产处置等佐证资料;3.对功能变成水库、景观湖的淤地坝,要求各旗区提供基本淤地坝基本情况、改变功能原因、合法批复文件、变更手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佐证资料。
邮箱:ordossl@163.com
电话(传真):0477-8582224
地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CBD T2 21层
网站标识码:1506000039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