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鄂托克旗“气化木凯淖尔”项目(生活用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鄂托克旗“气化木凯淖尔”项目(生活用水)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鄂托克旗“气化木凯淖尔”项目(生活用水)以自备水源井地下水作为运行期生活取水水源,以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水务有限公司鄂托克旗乌兰镇集中给水工程自来水作为施工期取水水源。运行期考虑3%、施工期考虑5%的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行期年取水总量664.08立方米,施工期取水总量892.08立方米。本项目生活用水指标85L/(cap·d),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采用“冬储夏灌”的方式全部回用于本项目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心、鄂托克旗水利局、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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