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关于东胜部医疗综合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的函》(鄂医函﹝2022﹞86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东胜部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境内。2021年5月13日,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鄂发改审批发﹝2021﹞13号文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项目由新建区、暂保留区和进院道路三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2.65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共动用土石方总量8.79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6.44万立方米,填方总量2.35万立方米,借方1.52万立方米,弃方5.61万立方米。主体工程总投资31846.8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811万元。主体工程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2024年8月完工。本方案属于补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6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八)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邮箱:ordossl@163.com
电话(传真):0477-85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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