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报送国道 210至博众物流园区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鄂交字﹝2022﹞186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国道 210至博众物流园区公路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境内。2022年4月29日,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鄂发改审批发﹝2022﹞16号文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项目由路基工程、桥涵工程、互通立交工程、取土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六部分组成,路线全长5.018公里,总占地面积34.4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 21.63公 顷,临时占地 12.78公顷。项目建设共动用土石方总量69.20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15.85万立方米,填方总量53.35万立方米,借方37.50万立方米,无弃方。主体工程总投资9714.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753.25万元。主体工程计划于2023年4月开工, 2024年3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4.4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8.497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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