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三、办理权限
鄂尔多斯市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承接部门报备)。
四、受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六、申请条件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标准要求。
5.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七、申请材料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1.申请验收报备文件(申报单位红头文件,原件一份);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四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四份);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原件四份);
5.验收报备申请表(原件一份);
6.网站公示截图(申报单位盖章,原件一份)。
八、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九、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报备
十、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结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十三、办事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477-8525093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77-8582227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 CBD T2 231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30-17:30
附录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流程图
注:报备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格式审查及申报单位补正时间不计入报备办理时间内。
邮箱:ordossl@163.com
电话(传真):0477-8582224
地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CBD T2 21层
网站标识码:15060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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