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水利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和二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二)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
(三)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和二级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水利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受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就地或系统内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就地或系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受理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
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
0477 — 8586685( 传真 )
(二)信函举报
举报信请寄: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邮 编: 017000
收信人:水务局办公室(收)
(三)电子邮件举报
esszaqk@163.com
四、举报受理
(一)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
(三)对举报非我局受理的举报电话或实名举报信,由受理负责人告之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查处承诺
(一)举报一经受理,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60 日内给予答复,并为举报者保密。
(二)受理举报后,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批示意见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或转由各相关各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办理。由上级转来需要调查核实或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特殊举报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及二级单位联合办理。
(三)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重奖,具体奖励办法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被举报查经属实的单位实施重罚。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1 、举报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勘测设计研究、地质勘测和特种设备使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制造、安装、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3 、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4 、举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凡收到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邮箱:ordossl@163.com
电话(传真):0477-8582224
地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CBD T2 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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