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连续超批复取用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于2022年 7月12日立案调查,执法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至8月15日展开调查取证,并进行了集体讨论,全程录像。经报请局领导批准,2022年8月22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用水,严禁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限期3个月内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并于2022年8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参照《内蒙古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经集体研究和法制审核后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1.密切配合,市、旗区两级执法机构共同发力。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不断加强各旗区水务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典型案件为抓手,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对涉水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不断推动市、旗区两级水行政执法工作联合联动,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履职办案能力,巩固执法成果,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促进我市水务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2. 依法规范了取用水行为,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该案办理过程中督促其完善取水许可手续,纠正了其错误认识及违法行为。
3. 案件查处起到了警示震慑效应,增强了相关取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的意识,达到以点带面的积极效果。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了办案经验,提升了办案能力,将持续开展涉水事项督查行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出现,水资源保护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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