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xx股份有限公司xx煤矿2019年、2020、2021年生活用水量均超过批复量,2018年1月生产能力由270万吨/年增至450万吨/年,未办理产能核增后的取水许可手续,属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处理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在产能核增后未及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8月16日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下达现在检查意见书,要求对xx股份有限公司xx煤矿的涉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2021年8月17日,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开始立案调查。2021年8月18日至9月7日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查看取用水计量设施以及用水台账,并作了询问笔录,全程录像。2021年9月6日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2021年9月7日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参照《内蒙古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鄂尔多斯市水利局经集体研究和法制审核后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并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善取水许可手续。
启示意义:1.罚款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该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对水资源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内部对水资源管理意识淡薄,取用水随意性较大,督促各企业业主、负责人要引以为戒,从思想上、行动上对取用水管理重视起来,进一步合理利用、保护、节约水资源。
2.水资源保护任重道远。将持续开展涉水事项督查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单位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出现。
3.水利部门和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大力进行普法宣传,特别是新颁布的涉水法律法规,提醒企业学法、懂法、守法,形成良好水事秩序和营商环境。与此同时各取用水单位要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为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安全做出企业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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