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类。
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简单、性质一般、情节轻微,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较复杂、性质较恶劣、情节较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大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较小数额的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30%以下、一般数额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30%-70%、较大数额的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70%直至法定幅度的上限。
第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裁量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选择适用:
(一)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和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为一般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依法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十五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水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选择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并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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