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煤矿产能核增(8.00Mt/a 井工)及选煤厂(8.00Mt/a)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煤矿产能核增(8.00Mt/a 井工)及选煤厂(8.00Mt/a)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煤矿产能核增(8.00Mt/a 井工)及选煤厂(8.00Mt/a)项目以自身矿井疏干水作为生产及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生产取水考虑5%、综合生活取水考虑10%的输水及净化损失,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106.92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量97.81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年取水量9.11万立方米。本项目采煤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11m3/t、原煤洗选单位产品新水量 0.02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225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绿化、除尘及选煤厂生产补水。煤矿富余疏干水量16.16万立方米/年,满足矿区外综合生活用水需求后退至准格尔旗罐子沟现代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土地复垦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水利局、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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