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秉元石英砂有限公司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秉元石英砂有限公司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秉元石英砂有限公司工业广场建设项目以东胜区南郊水质净化厂再生水作为运行期生产取水水源,以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运行期综合生活及施工期取水水源。生产考虑5%、综合生活不考虑输水及净化损失,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34.8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量34.71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年取水量0.14万立方米;项目施工期取水总量969.0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797.4立方米,生活取水量171.6立方米。本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0.55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16.0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1357.8立方米/年)经管道收集排入化粪池后,拉运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洁通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东胜区南郊水质净化厂进行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水利局、达拉特旗水利局、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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