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洛湾煤矿:
我局受理你煤矿(3.0Mt/a)改扩建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洛湾煤矿(3.0Mt/a)改扩建项目位于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2008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08]135号”文对优化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200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以“内发改能源字[2008]2101号”予以核准。2016年伊金霍洛旗水利局颁发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号为“取水(伊旗)字[2016]第002号”。由于开采煤层发生变化,煤矿疏干排水量及退水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
二、同意你煤矿(3.0Mt/a)改扩建项目以煤矿自身矿井疏干水为生产取水水源,以考考赖净水厂自来水和外购桶装水为生活取水水源。
考虑输水管网损失后,批复项目年取水量46.03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36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年取水量10.03万立方米(考考赖净水厂自来水9.41万立方米,外购桶装水0.62万立方米),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0.138m3/t,原煤生产水耗0.094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318.09L/(cap·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水质分析标准,生产用水水质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生活用水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四、基本同意项目生产不产生废水,综合生活污废水经厂区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用水。扣除自身生产用水外,煤矿剩余矿井疏干水33.44万m3/a全部退至霍洛湾煤矿采空区绿化治理工程及圣圆水务公司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使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五、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六、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七、该项目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和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实时取水信息传至市级平台。
八、你煤矿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水利局、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附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
九、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报告,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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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477-85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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