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发〔2018〕250号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意见
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项目防洪评价的报告》(鄂前水字〔2018〕1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内水建管〔2005〕45号)和《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宜的通知》(鄂水发〔2016〕1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2018年8月21日,我局组织市、旗两级水利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特邀专家召开会议,对《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按照审查会讨论、汇总后的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对该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部分与会专家又进行了碰头复审,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镇区西北约23.5km处,行政区划隶属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管辖。场址西南方向为敖银公路,距离场址边缘约250m,西侧为S203省道,南侧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长城一号矿区,距新矿集团内蒙能源中心洗煤厂约6km。该项目位于冰沟上游左岸小支沟内,距冰沟主河道最短距离约60m,项目在冰沟评价河段以上河长约3.0km,控制流域面积7.5km2(实际产流面积4.9km2),评价河段平均比降约8.55‰。
2015年4月,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托克前旗城镇规划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纪要》(〔2015〕24号),同意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选址方案。2015年5月,鄂尔多斯市华新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可行性研究报告》。2015年6月,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鄂托克前旗规划局印发《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西部煤矸石场址事宜的函》(上开管函〔2015〕39号),同意选址方案,并请鄂托克前旗规划局予以规划选址。临时煤矸石场占地面积3002.5亩,设计容量为1500万m3,运行年限为3年,3年后采用井下回填的方式进行后续综合利用。本次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临时煤矸石场地面设施。由于项目建设可能对冰沟河道防洪造成一定影响,洪水也可能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行造成影响,为了确保防洪安全,对该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原则同意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的位置。临时煤矸石场拐点坐标见表1。
表1 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拐点坐标表
序号 |
坐标 |
|||
1 |
38°23'18.30"北 |
106°37'56.08"东 |
642609 |
4251876 |
2 |
38°23'25.16"北 |
106°37'59.94"东 |
642699 |
4252089 |
3 |
38°23'41.95"北 |
106°37'32.54"东 |
642025 |
4252595 |
4 |
38°23'56.07"北 |
106°36'58.53"东 |
641192 |
4253106 |
5 |
38°24'12.45"北 |
106°37'49.59"东 |
642422 |
4253543 |
6 |
38°24'31.39"北 |
106°37'24.09"东 |
641793 |
4254116 |
三、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为三等排土场,原则同意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综合确定上海庙西部矿区临时煤矸石场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不做校核。基本同意本报告在现状设计条件下的洪水分析成果:项目在冰沟控制断面10年最大设计洪峰流量为15.4m3/s,最高设计洪水位为1208.7m。但在工程的设计阶段要进一步进行多种方法的分析、计算、复核、比较、论证,确定洪水分析成果和影响范围。
四、原则上同意报告编制单位在现状情况下为消除防洪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和要求。但业主必须要充分考虑煤矸石场的边坡稳定性对排洪工程的影响,加强防护措施,防止雨后滑坡、塌方现象发生,必要时进行防护处理,确保安全,且平时加强对排洪工程的清淤维护,确保排洪工程正常运行。业主必须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煤矸石场排洪工程的布置形式、过水能力、结构断面、超高进行设计,进一步分析、计算、复核、论证、优化。
五、基本同意报告关于该项目与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的关系和影响分析的结论。但下一阶段要进一步对第三方水事权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由该工程建设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六、基本同意报告关于该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河势稳定、防汛抢险影响的分析结论。在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维护、管理和检测,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护。同时该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要服从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部门防洪指挥调度,编制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并上报鄂托克前旗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要落实好防洪预案和抢险组织、物资调度工作,尤其在汛期要对工程加强监测,加强与防汛部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和防洪安全。为了确保安全和河道行洪畅通,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价河段的人为设障和乱建乱挖乱弃现象有检举的义务,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要不定时对所属河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七、项目建设施工期及运行期会对冰沟河道的行洪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施工期度汛方案报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批准,并由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监督实施。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河道废弃物管理,确保冰沟主河道畅通。项目建设必须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应有严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尽量避开主汛期,施工时一定要加强管理,河道滩面尽量减少堆积施工物料,严禁倒入冰沟主河道。项目管理单位在运行期内应加强水质监测,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将煤矸石场污水排入冰沟主河道,确保不污染河道水生态环境。
八、本意见未涉及的事宜业主要严格按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和要求执行。项目临时和永久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有关事宜,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协调国土、农牧和水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九、该项目涉及河道管理和防洪的有关事宜由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由于项目建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问题,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要按“谁设障,谁清障,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处理。
十、排洪工程设施由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组织专项验收或相关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负责。
十一、本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规模、布置方案、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意见随即失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洪评审批手续。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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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477-85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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