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决〔2018〕113号
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公司裕兴煤矿(0.60Mt/a矿井)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公司关于(0.60Mt/a矿井)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公司裕兴煤矿(0.60Mt/a矿井)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以煤矿自身疏干水作为生产及综合生活用水水源,项目年总取水量9.6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6.11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3.54万立方米。。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的水质要求。
三、基本同意本项目综合污废水由鄂托克旗蒙佳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污废水外运至棋盘井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后作为镇区电厂、洗煤厂等建设项目生产用水。项目疏干排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用水及综合生活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该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若该项目的规模、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六、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决定书下达30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申领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鄂托克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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