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决〔2018〕111号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1.8Mt/a露天)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
你公司《关于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办理取水许可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瑞德煤矿(1.8Mt/a露天)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1.8Mt/a露天)改扩建项目位于准格尔旗那日松镇。该项目于2004年建成投产。2012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关于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421号),批准核定生产能力为1.8Mt/a。
二、同意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1.8Mt/a露天)改扩建项目取用自身煤矿疏干水作为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取用自备水源井(2眼)作为项目综合生活(包括锅炉用水)取水水源(待集中供水管网接通后关闭自备井,转换为管网供水)。经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生产、综合生活考虑3.0%的损失,生产按年运行330天、综合生活按365天计算,工程合计总取水量10.48万m3/a,其中:生产取疏干水量8.48万m3/a;综合生活(包括锅炉用水)取自备水源井水量2万m3/a。
三、同意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该项目排出的疏干水处理后全部回用,工业场地综合生活污废水经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无外排水量,对外不设排污口。施工人员生活基地产生的生活污废水经化粪池初步沉淀后,定期拉运至鄂尔多斯为城市矿产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进行处理利用,退水量1.05万m3/a。
四、同意报告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的用水定额和节水措施。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要求。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节水减污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和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实时取水信息传至市级平台。
七、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属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向我局报送核验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准格尔旗水务局和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和文件报送准格尔旗水务局和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予以备案。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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