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决〔2018〕109号
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达煤矿(60万t/a)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达煤矿办理取水许可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荣达煤矿(60万t/a)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达煤矿(60万t/a)位于准格尔旗那日松镇。该煤矿于2007年建成投产。2010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回采工业变更)技术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0〕175号)批复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由30万t/a增加至60万t/a。
二、同意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达煤矿(60万t/a)取用自身煤矿疏干水和科源水务宏景地区供水工程地表水作为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取用科源水务宏景地区供水工程地表水作为项目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经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生产、综合生活考虑5.0%的损失,生产按年运行330天、综合生活按365天计算,工程合计总取水量9.77万m3/a(267.7m3/d),其中:生产取疏干水4.38万m3/a(120m3/d),取地表水3.67万m3/a(111.06m3/d);综合生活取地表水1.72万m3/a(47.1m3/d)。
三、同意该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该煤矿排出的疏干水处理后全部回用,综合生活污废水经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无外排水量,对外不设排污口。
四、同意报告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你公司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人饮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的用水定额和节水措施。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要求。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节水减污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和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实时取水信息传至市级平台。
七、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属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向我局报送核验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准格尔旗水务局和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和文件报送准格尔旗水务局和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予以备案。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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