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决〔2018〕107号
鄂尔多斯市宏励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万吨选煤厂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宏励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鄂尔多斯市宏励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理年产150万吨选煤厂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年产150万吨选煤厂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宏励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万吨选煤厂项目取用科源水务供水公司宏景地区供水工程地表水作为生产生活取水水源。经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生产按年运行330天、综合生活按365天计算,输水损失按5%考虑,项目合计年取用总量为9.70万 m3/a(291.69m3/d)。其中生产用水量为8.82万 m3/a(267.36m3/d),生活用水量0.88万 m3/a(24.33 m3/d)。
二、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
三、该项目综合污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无外排水量,对外不设排污口。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我局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节水减污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五、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该项目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决定书下达30日内,向我局报送核验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准格尔旗水务局和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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