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18〕103号)

发布日期:2018-08-21 09:45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打印页面

鄂水许决〔2018103

 

 

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MW余热发电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MW余热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12MW余热发电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MW余热发电项目取用温家塔煤矿疏干水作为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取用截伏流工程拦蓄的地下潜水作为项目综合生活取水水源,截伏流工程位于矿井东南的活鸡兔沟北岸。经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生产按年运行330天、综合生活按365天计算,工程合计总取水量3.66m3/am3/d),其中:生产取疏干水水量3.46m3/a104.85m3/d);综合生活取用活鸡图沟潜水0.20m3/a5.48m3/d)。

二、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要求。

三、该项目无生产废(污)水,生活污水经高炉喷吹料项目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回用于高炉喷吹料项目熄焦,无外排水量,因此本项目退水不会对所在的黄河流域一级水功能区乌兰木伦河(窟野河)蒙陕缓冲区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我局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节水减污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五、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该项目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该项目为已投产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决定书下达30日内,向我局报送核验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局、伊金霍洛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和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2018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