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内招标投标举报件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举报件是指举报人反映本市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自行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送达的举报材料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转办的群众举报件。
第三条 举报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信息,以及所反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材料。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件时,如实登记《举报收件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收件时间、收件人等信息。收件时间为举报件送达签收时间。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件后,须进行初步核查,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举报件(含举报转办件)内容详细,线索清晰的,确定受理,向举报人出具《招标投标举报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并进入调查处理。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向举报人出具《招标投标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3):
1.举报事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投诉等途径解决的;
2.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受理或办理规定期限内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的;
3.举报事项仅列出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4.举报事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日以上的。
(三)举报事项如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可按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确定立案与否,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的部门(机构)举报。
对举报事项涉及下级水行政部门权责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转交有权处理的下级水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下级水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调查处理的流程和程序,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举报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
(二)有权查阅、调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
(三)为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根据举报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跨部门、跨地区的举报,可视需要开展联合调查;
(五)在处理时限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调查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反映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将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举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并向举报人出具《延期通知书》(见附件4)。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本部门内部审核手续后,将举报材料及办理过程材料存档,不再进行调查处理:
(一)举报不属于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的;
(二)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三)举报人以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且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四)举报处理已终结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件收件、受理、处理、结果反馈等全过程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交办(转办)件及时处理,按期办结,存档备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要求回告办理结果的,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举报件受理、调查、处理及回复举报人等相关办理情况和经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台账,同步记载调查处理全程情况,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举报调查取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人信息以及其他个人的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依照本制度客观真实、如实举报,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证据材料应来源合法。
对于举报招投标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在调查过程中对举报人信息全程进行保密,并对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举报件在依法依规处理后,对举报人进行通报表彰。
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或变造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证据材料,诬告陷害他人,缠访闹事干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举报人,将作为恶意举报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鄂尔多斯)”平台向社会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置举报。
举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以及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定期分析研判。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每季度20日向向市局建设科报送辖区内本季度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举报受理事项。
(二)市局建设科每季度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及旗区召开一次分析会议,听取季度招标投标举报受理事项处理汇报并对情节严重的举报事项进行重点分析研判。
(三)根据分析会议结果,部署下季度招标投标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举报件收件登记表
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举报事项受理通知书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举报件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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