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方案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权转让和交易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加强与水文部门协作,共享水文水资源等信息和情报预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预防保护、监测预报、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绿色经济发展,重点推进沙棘资源建设与开发。负责实施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相关工作。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移民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负责处理和解决移民定居后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困难。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市本级涉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科研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和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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