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范围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等不在报送范围之内。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制定科室可以委托相关专家、组织起草;如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的,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市水利局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1.水政科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相抵触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科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如要求起草科室补充依据、说明情况的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2.水政科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争议较大的,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3.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争议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应当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水政科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向水政科提交以下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表;
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布和有效期
1.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水利局官方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但是因涉及保障安全、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执行紧急命令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除外。
2.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1.水政科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应当在30日内在市水利局官网发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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