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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10 10:45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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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现就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公告的,已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简称“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的项目,指导应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依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2.《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19号)

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21﹞69号)

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水保﹝2022﹞17号)

三、区域评估成果查询

入驻园区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在网页中点击“区域评估”,进入全区区域评估成果页面,在此页面通过按事项查看点击水资源论证,直接下载共享引用评估成果,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1.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nmg.gov.cn/),在网页右下方点击区域评估。

2. 进入全区区域评估成果页面后,在此页面通过按事项查看点击水资源论证。

    3.进入水资源论证页面后选择建设项目入驻的园区。

4.在此页面直接下载评估成果,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除《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公布的不适用情形外,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申请人直接填写涉水项目许可承诺书,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见取水许可申请流程图。

实行取水许可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可以不再编制取水工程试运行报告,直接填写取水工程自核验承诺表,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取水许可证。见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 取水许可申请流程图

五、区域评估负面清单使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服发〔2021〕102号),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承诺制管理,仍按原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办理。

(一)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者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三)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四)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取水许可承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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