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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10 10:40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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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现就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公告的已完成洪水影响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简称“开发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

二、区域评估成果查询

入驻园区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在网页中点击“区域评估”,进入全区区域评估成果页面,在此页面通过按事项查看点击洪水影响评价,直接下载共享引用评估成果,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1. 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nmg.gov.cn/),在网页右下方点击区域评估。

2. 进入全区区域评估成果页面后,在此页面通过按事项查看点击洪水影响区域评价

3.洪水影响评价页面后选择建设项目入驻的园区。

4. 在此页面直接下载评估成果,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公告的已完成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简称“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的项目,除《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确定的涉水许可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外,入驻区域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四、区域评估面清单使用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服发〔2021〕102号)中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附件2),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承诺制管理,需单独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道路(桥梁)项目的平面布置、设防标准、梁底标高、桥梁桥跨及桥梁型式等设计参数不符合园区区域评估提出的控制参数和条件的项目;

(二)跨主干行洪河道桥梁设置拱桥且拱桥不能一跨过河的项目;

(三)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堤(岸)施工的项目;

(四)项目的布置范围和水域调整与相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水系布局相冲突,确需对水系规划确定的占补平衡布局进行调整的项目;

(五)穿河管线的设计参数不符合园区区域评估提出的控制参数和条件的项目;

(六)建设涉水码头工程的项目;

(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属于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权限的项目

(八)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