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有什么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了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目前长江流域面临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同时长江保护也存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问题。《长江保护法》强化了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强了规划、政策的统筹协调,将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杨合庆:长江保护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同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它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黄河等其它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介绍,目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已发生转折性变化,水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Ⅱ类水质。但总体来看,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目前我国涉及长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已经为数不少,如何加强《长江保护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在今天的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将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
水流量是维持河湖生态系统的保障,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生境退化等问题。《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升了河湖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在生态流量方面,《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关注长江的保护。去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的河道采砂作了严格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发生在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行为,今后将采取重罚措施。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东明:《长江保护法》规定了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管控和联合执法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极大增强了法律震慑力,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下一步,水利部将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严格实施许可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区域联动机制作用,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加重处罚。
长期以来,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推进水生态修复,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
长江保护法设置了专门章节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目前,自然资源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完成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的修复,修复面积达到1.33万公顷。今天的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表示,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将编制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规划,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因为生态修复是一个非常花钱的事,通过规划,要把国家的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长江保护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鼓励社会投资,我们就要找到营利点,即怎么样通过生态保护修复来挣钱,社会资金就可以很好的被引导进来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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