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本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及执法实际情况,制定《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清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5年6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涉水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1项)
1.对首次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经检查提醒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指出违法之处、督促其避免再次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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