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强 区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市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 与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行为,完善全市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合理划分市、旗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
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全市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水利部《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关 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 管〔2014〕408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区水利工程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水建〔2014〕144号)和《关 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内水建〔2016〕112号)以及《水利部关于做好2019年在建水 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19〕94号)等有关法规和要求,针对我市水利水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责任
(一)全面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市水利局与各旗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全面覆盖、委托实 施监督的原则,对所属监督范围内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水利水保工程 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 对本地区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二是市水利局、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 围内对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 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市水利局与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市水利局要加强对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质量与安 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明确和落实责任的基础上, 市水利局与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 节,杜绝监管漏洞。四是按照或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 管理的水利及淤地坝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 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 督全覆盖。五是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 作由市水利局、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水利局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在建水利水保工程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农牧水利科和水 土保持科负责;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的,其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专门机构负责。
(二)落实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着力强化项目法人 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应责任。水利水保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 量与安全责任主体,监理、施工、设计及质量检测等单位按照合 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 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在工程设 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 量与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 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与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 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与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与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抓紧推进旗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水利水保工 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保工程 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 尽快建立旗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专门机构,落实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使监督机构人员规模、专业 技术人员要与大规模民生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切实履行对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
(四)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市、旗区水利水 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做到 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自身履职行为。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和质量与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五)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市水利局、各旗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制定 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定期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考核,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档案。
(六)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采取多种方 式,加强对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包括对强制性 条文的培训,通过参加培训、联合巡查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从 业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优秀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二、 全市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划分
市、旗区两级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责 任划分,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兼顾工程性质、类别、规模, 结合现状我市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能划分及机 构专业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水利水保工 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分级监督管理事权责任范围。市、旗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水利局监督管理事权责任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及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 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
2.负责对本地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 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 地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 隐患排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掌握本地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工作情况。
3.负责本地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 力建设,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加强对旗区质量与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旗区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指导旗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机构建设,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独 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大规模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4.组织对旗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5.组织实施以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1)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
(2)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保工程项目。
(3)跨旗区行政区域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并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确定项目所在地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范围。
(4)自治区或市批复辖区内的水利水保工程(资金来源全部由旗区自筹的工程除外),且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水库工程: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的中型水库;新建小 (1)型水库;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的总库容500万m³ ( 含 )1000万m³的重点小(1)型水库工程。
2)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在30年一遇(含)至100年一遇的堤防工程。
3)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 m³/s (含)⁷1000 m³/s 的中型
水闸工程。
4)引水枢纽工程:引水流量10 m³/s ( 含 )⁷5 0 m³/s 的中型
引水枢纽工程。
5)泵站工程:单站装机流量10m³/s (含)以上或单站装机功率1MW (含)以上的中型泵站工程。
6)河道治理工程:单个项目概算投资>500万元的重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等项目。
7)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10⁻50MW 的小(1)型水电站工程。
8)灌区工程:30万亩(含)以上大型灌区,且5000万元>单个项目概算投资≥500万元。5万亩(含)~30万亩重点中型灌区。
9)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在200 m³-10000m³ (含)的城镇集中引水安全工程。
(5)其他工程: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水保工程。
(二)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权责任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及市、旗区有关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
2.负责对本旗区行政区域内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旗区行政区域内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 量与安全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组织开展第 三方质量检测工作,掌握本旗区行政区域内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 量与安全动态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情况。
3.负责本辖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 力建设,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培训、加强对质量与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积极推进水 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 制,确保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大规模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4.旗区人民政府或委托旗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
5.旗区批复立项的辖区内的水利水保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
设工程及淤地坝工程项目。
6.自治区或市批复辖区内的水利水保工程(含资金来源全部由旗区自筹的工程),且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水库工程: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的总库容500万 m³
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新建小(2)型水库。
(2)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在3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3)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 m³/s 以下的小型水闸工程。
(4)引水枢纽工程:引水流量10m³/s 以下的引水枢纽工程。
(5)泵站工程:单站装机流量10m³/s 以下或单站装机功率1MW 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
(6)河道治理工程:单个项目概算投资<500万元的重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等项目。
(7)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10MW 以下的小型水电站工程;
(8)灌区工程:30万亩以下灌区,且单个项目概算投资<500
万元。5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9)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在200 m³ (含)的城镇集中饮水安全工程;
(10)辖区内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及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
(11)其他工程:负责辖区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以外的项目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协助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水利水保工程。
(三)其他
1.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点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机构指定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2.一些项目因工作需要,实行市、旗区联合监督,但责任方为市水利局。
三、落实责任,明确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水保工 程均必须由水利水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与安全 监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等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规 程规范、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一要依法办理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及水利部《关 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2013〕331 号)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 须到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凡未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 一律不允许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工程质量不予评价。质量与安全监督机 构按照《鄂尔多斯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的要求和程序 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投资形式、 责任主体等因素组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监督组人员数量按监督项目的工作量和专业进行配备,不少于3人。
二要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监督巡查。进一步完善 工作机制,改进监管方式,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巡查、抽查制度。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巡查,按照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强 制性条文和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应采取不定期方式,加大对工程 建设过程中的巡查检查工作力度,按规定频次要求做好项目日常 巡查工作。把项目建设主体质量与安全行为作为巡查工作重点, 及时、真实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与安 全行为状况和实体工程质量与安全状况;二是规范质量与安全监 督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狠抓薄弱环 节,从原材料抓起,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前 和完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告知质量与安全监督 机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派人进行现场监查,凡未经质量 与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查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重要隐蔽工程, 一律不允许擅自开工建设和隐蔽,否则,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体项目工程质量不予评价,保证受监督项目质量与安全处于可控状态;三是加强内业资料检查,改变重实体质量,轻内业资料,以确保内业资料及时、真实、完整,规 范巡查记录;四是强化对法人验收活动的监督,同步检查工程质 量与安全检验与评定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认真核备(定)质量 等级;五是加强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跟踪,对检查发现 质量与安全问题必须制止,对问题较严重的应及时下发书面监督 意见,同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质量与安全问题通报 和约谈制度,强化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建立工程施工质 量缺陷备案、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情况等制度,及时分析掌握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状况。
三要完善水利水保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 任,提高施工企业质量检测能力,规范水利水保工程质量检测市 场,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市水利局、旗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落实第三方强制性检测,积极开展质量“飞检”和工程竣工 检测,真实反映工程内在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预防把关和鉴定质量的重要作用。
四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市水利局水利 工程建设科、农牧水利科和水土保持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建 设进度和年度监督计划,每年应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工程质量与 安全和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质量与安全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
督促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加强现场质量与安全控制力度。
五要推进质量与安全诚信体系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化建 设。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积极推进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质量与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质量与安全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发现的不良行为 应及时上报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现场监督与市场监管 联动机制,实现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监控和管理。 通过公示、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影响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 与安全的行为及相关单位的约束,有效规范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行为,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提供保证。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水利水保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 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 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确保我市水利水保工程 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市水利局运行管理监督科、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 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旗区要建立健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需要。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 执法属性,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各级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 安全机构要创新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既要注重实体工程质量与 安全监督,还要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与安全体系和质量与安全 管理行为监督,进一步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重点 工程、重大水利水保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 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突出对质量与安全管理薄 弱的项目和质量与安全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突出对工程 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 市场主体信誉档案制度、信用公示制度和质量“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监督检查与市场主体信用关联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水利建设行业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检查,落实整改。监督检查是确保工程的质量与 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 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要科学制定监督计划和检 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与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质量与安全检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整改落实制度,要明确 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细化落实整改任务,限定整改时限,确保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整改到位,对不及时整改的实行挂牌监督机制。
(六)加强检测,科学评价。质量检测是水利水保工程施工 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监督中的关键作用,不断 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 第三方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真实 可控。要将第三方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等级核定、企业信用等 级评价和行政处罚判定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科学 评价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核定要求时,方可通过验收;工程 质量达部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
验收标准。
(七)落实责任,强化问责。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农 牧水利科和水土保持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根据本通知要 求,落实责任,加强对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水利水保工 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规章制度和技 术标准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工作责任制,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终身制。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五、 其他
该通知印发之日起,《鄂尔多斯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鄂水发〔2016〕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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