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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 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21 09:13 来源:水旱灾害防御科 作者:水旱灾害防御科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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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根据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三、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鄂尔多斯市水旱灾鲁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一)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黄河干流发生小洪水;

2)多条黄河一级支流发生≥2年一遇小于5年一遇洪水;

3)黄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多座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下游有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中小型淤地坝发生险情或垮坝;

6)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7)多个旗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个别旗区发生中度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市水利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1)会商报告确定措施。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局主要领导。相关旗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分析形势,确定应措施

2)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做好预警预报及通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市水利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水利局向有关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并通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指令及有关水旱灾害防御等情况。沿黄各旗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工作,尤其加强滩区有关村庄河段水位监测预报,如大套子村、泡子村、田家圪旦村等几个滩区村落。

4)根据需要在8小时内派出水利专家赴一线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多种渠道宣传防洪防汛、避险转移知识和预警提示,力求群策群力防灾减灾,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等,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8)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调度要求,会同相关旗区做好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9)市旗两级水利系统要加强值班值守。遇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相关旗区水利局要每天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市水利局适时提出终止IV级应急响应。

(二)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黄河干流发生中洪水;

2)黄河一级支流发生≥5年一遇小于10年一遇洪水;

3)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小洪水;

4)黄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大型淤地坝发生险情或垮坝;

7)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8)多个旗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个别旗区发生严重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水利局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

2、响应行动

1)会商报告确定措施。市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市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水利局有关科室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参加会商。邀请市水文局、气象局参加会商。各旗区分管副旗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分析形势,确定应措施

2)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做好预警预报及通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市水利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水利局向有关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并通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指令及有关水旱灾害防御等情况。

4)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局级领导带队的水利工作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旗区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多种渠道宣传防洪防汛、避险转移知识和预警提示,力求群策群力防灾减灾,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发布的,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进行发布。

6)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等,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的,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工作。

7)市水利局、相关旗区进入应急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8)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调度要求,会同相关旗区做好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9)市旗两级水利系统要进入应急值守状态。遇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加强与气象局、水文局联合会商和滚动预报,强化水情、旱情监视预报预警。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发展情势,加密信息报送频次,每日至少报送两次重要测站雨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要求加密报送。

水旱灾害防御科、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市水利局办公室及时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市水利局要明确专人与自治区水利厅对接,请求自治区级专家帮助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利水旱灾害防御专家要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市旗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各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检查督导等工作。市水利局及时向旗区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讯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

3、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市水利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三)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黄河干流发生大洪水;

2)黄河一级支流发生≥10年一遇小于20年一遇洪水;

3)多个流域同时发生中洪水;

4)黄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特大山洪灾害;

7)多个旗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个别旗区发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水利局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

2、响应行动

1)会商报告确定措施。提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市级主要领导。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各旗区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分析形势,确定应措施

2)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做好预警预报及通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市水利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水利局向有关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并通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指令及有关水旱灾害防御等情况。

4)根据需要,在4小时内派出局级领导带队的水利工作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旗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提请分管副市长带队组成工作组出发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市水利局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的要求,做好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的发布工作。

6)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等,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的,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工作。

7)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调度要求,会同相关旗区做好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8)市水利局、相关旗区进入应急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加强与气象局、水文局联合会商和滚动预报,强化水情、旱情监视预报预警。及时跟进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发展情势,加密信息报送频次,每日至少报送三次重要测站雨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要求加密报送。

水旱灾害防御科、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市水利局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市水利局要明确专人与市本级及上级部门技术专家联络沟通,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9)市旗两级水利系统要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各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检查督导等工作。市水利局及时向旗区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

3、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市水利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四)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黄河干流发生特大洪水;

2)黄河一级支流发生≥20年一遇洪水;

3)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4)黄河干流重要河段提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旗区发生特大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水利局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

2、响应行动

1)会商报告确定措施。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各旗区对应参会,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分析形势,确定应措施,并下令组织防汛抢护和避险转移。

2)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做好预警预报及通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市水利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水利局向有关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并通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指令及有关水旱灾害防御等情况。

4)根据需要,在3小时内派出局级领导带队的水利工作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旗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提请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出发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市水利局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的要求,做好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的发布工作。

6)根据汛情、旱情及险情等,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的,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工作。

7)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调度要求,会同相关旗区做好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8)市水利局、相关旗区进入应急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加强与气象局、水文局联合会商和滚动预报,强化水情旱情监视预报预警。及时跟进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发展情势,加密信息报送频次,每日至少报送四次重要测站雨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要求加密报送。

水旱灾害防御科、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市水利局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道汛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市水利局要明确专人与市本级及上级部门技术专家联络沟通,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9)市旗两级水利系统要加强预测预报、应急值守和会商。统筹各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检查督导等工作。市水利局及时向旗区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向社会和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须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

3、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市水利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四、附则

地震造成水利设施损毁或引发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时,水利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订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本规程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