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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2020年9月27日)

发布日期:2020-11-26 15: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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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47

 

《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9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9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煤炭资源领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11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6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4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